关于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咸建发〔2022〕3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经信局、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2〕1号)、《咸宁市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咸政办函〔2022〕1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多验合一”改革,优化联合验收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范围
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等事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事项及房地产项目物业承接核验、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事项由各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环节一并核实把关,其他法定验收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咸宁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的验收事项申请原则上必须通过联合验收的形式开展,各验收主管部门不得线下单独受理企业验收申请。
二、联合验收申请条件
1.已完成本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建设内容;
2.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含建筑节能)合格文件;
3.已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取得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且自验收合格;
4.已完成“多测合一”(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绿地设施、不动产、地下管线)测量工作,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符合要求的测量成果;
5.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已完成工程技术档案、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收集和整编;
7.已组织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已落实到位;
10.已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管理相关手续。
三、联合验收流程
(一)事前技术指导
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许可审批后,由综合窗口及时将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推送到资规、住建、城管等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及水、电、气、通信网络等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为切实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建设工程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综合窗口申请事前技术指导,事前技术指导申请既可以针对全部验收事项,也可以只针对部分较为复杂的事项。综合窗口收到企业事前技术指导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事前技术指导申请信息推送至相关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上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提前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项目(企业)达到验收工作标准,不得以资料不齐全等各类理由拒绝开展技术指导。
(二)联合验收申请
企业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收到企业申请后,由联合验收综合窗口负责在0.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立即将企业申请信息推送到资规、城管、住建(包括消防、人防、档案、建工、供水、供气等验收及市政公用服务事项)、供电、通信行业共建共享管理办公室(简称通建办)等相关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联合验收条件进行核验,并于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验情况通过市工改系统反馈联合验收综合窗口。
如各主管部门均回复项目已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由联合验收综合窗口一次性受理企业联合验收事项申请,同时由综合窗口联系申请企业确定采取“同一时间集中联合验收”或“分时分段验收”模式,并通知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分别开展验收工作。如回复不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反馈综合窗口后通过工改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三)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综合窗口受理企业联合验收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信息推送到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由各验收主管部门对照相应项目类型的《审批流程图》规定的办理时限和建设单位实际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如果采取“同一时间集中联合验收”模式,由综合窗口商申请企业确定联合验收时间,并通知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在指定时间到项目现场参与联合验收。现场联合验收应当在受理企业联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
如果采取“分时分段验收”模式,由综合窗口商申请企业对各验收工作安排进行初步排序,并通知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包括现场验收及相关公示公告时间。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验收职能部门向综合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相关认可文书。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收齐汇总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重新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前期已验收意见为“通过”的事项,可不再重复组织现场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
整合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验收即备案。对于已顺利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由联合验收综合窗口根据各职能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单及相关认可文书,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竣工验收备案表与相关验收文书一并反馈给建设单位,企业无须再次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四、联合验收申请材料
(一)共性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在工改系统中填报);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3.竣工报告(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需要);
4.“多测合一”成果资料;
5.建设工程全套竣工图(现场核查需要,须包括人防、园林、供排水、通信网络等内容)。
(二)其他专项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材料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
(4)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
(2)临战转换技术措施;
(3)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4)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
(2)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住建局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以及消防、人防、城建档案、排水设施验收、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供水供气设施接入、房地产项目物业承接核验等验收及把关事项;市资规局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等验收及把关事项;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接入核实事项;市通建办负责通信网络接入核验事项;其他验收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实行“超时默认”机制。对联合验收工作确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实行“超时默认”机制,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图》和市工改系统中确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受理、验收等意见。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意见,则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直接默认超时部门的意见为“通过(或同意)”,并按照“通过(或同意)”意见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相关法律责任由办理超时的主管部门承担。
(三)优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手续。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流程的事前技术指导与主动服务,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管情况主动介入服务,一次性告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要求并向参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在联合验收环节企业无须就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再次单独提交申请。在联合验收过程中,根据综合窗口推送的联合验收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同步开展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出具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过程中同时开展建筑节能验收监督。
(四)提升服务质效。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联合验收工作对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要着力精简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除本通知中明确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外,各验收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交其他材料。要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工作程序,对于列入联合验收范围的事项,相互之间不得“互为前置”,其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所需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消防验收凭证等资料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联合验收通过后补齐相关证照资料。要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对综合窗口推送的事前技术指导及联合验收申请,各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查收办理,并结合企业申请内容主动联系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及验收工作;要精简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及时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认可文书。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从企业角度出发,不断提升服务质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五)严肃工作纪律。要切实加强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督办,对不落实通知要求、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及时报请市工改领导小组严肃通报问责。对各相关部门在推进联合验收工作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大力宣传和复制推广,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工作质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咸宁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咸工改办发﹝2019﹞7号)、《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运行流程》(咸工改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宁供电公司
咸宁市通信行业共建共享管理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