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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新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5-03-07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0715-8131389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咸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

    0715-8898088

    3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

    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咸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

    0715-8898088

    4

    对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五条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

    0715-8131382

    5

    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科

    0715-8131362

    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开发管理科0715-8131363

    7

    对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管理科0715-8131363

    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4号)

    第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管理科0715-813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