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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新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5-03-07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 1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执行,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质量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应急管理、燃气用户安全服务及隐患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
| 2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重点检查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等情况,针对违反规定情况,督促各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
| 3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 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等相关标准规范,重点检查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运行等情况,针对违反规定情况,督促各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
| 4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五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 按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活动监督工作指南》《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活动监管手册》等法律规范要求,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水源监测管理、水质检测制度及检测能力、水质检测实施、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情况,水厂、管网运行与管理、管网漏损情况,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应急抢修及复供保障情况,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与物资储备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
| 5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咸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实施细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行业监管相关法律开展对应内容检查。 |
| 6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主要检查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营信息公示、房源信息管理、经纪服务收费行为、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 |
| 7 |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对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 |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主要检查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销售行为、收费行为、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情况、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及监管账户公示等情况。 |
公安机关备案号:4212020200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