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合规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与公共收益管理联合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咸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实施细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一)机构资格合规
1.营业执照;
2.信用记录、企业及法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3.管理制度的建立、建全(财务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6.专业人员配备,如项目经理、维修人员、财务人员等,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经营合规行为
1.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公开招投招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已承接了物业区域项目的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明显位置明示小区的当年度的公共收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交接记录,等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备案事项。
(三)从业人员合规
1.招用的物业服务人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项目经理和维修是否持证上岗。
(四)市容环境秩序合规
1.物业区域内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摊点、广告设施等行为;
2.是否存在违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
3.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是否存在暴露垃圾、污水漫溢、毁绿占绿等行为;
4.查阅工作台账与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合规
1.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2.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是否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共用消防设施管理合规
1.定期维护保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完好有效。
2.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检测,确保符合技术标准。
3.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是否被遮挡、圈占、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
(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合规
1.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巡查、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3.是否存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电动车充电行为。
4.微型消防站(点)器材装备是否配备齐全。
5.对巡查、检查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进行限时整改。
6.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三、燃气安全生产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4.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5.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业务经营合规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3.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4.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6.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7.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8.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三)制度管理合规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1)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2)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四)场所要求合规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从业人员合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 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 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每班次不少于2人,按3个班次计),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从业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1类站配备从业人员应不少于8名,其中站管员应不少于2名;Ⅱ类站配备从业人员应不少于4名,其中站管员应不少于1名;Ⅲ类站配备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名,其中站管员应不少于1名;供应站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可由站管员兼任。
公安机关备案号:4212020200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