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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宅小区部门执法清单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6-03-31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原文节选
    1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二项1.《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及第五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业主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查处。
    4未经规划许可在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住宅小区内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垃圾、杂物等)。咸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6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咸宁市公安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二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第七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7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深夜装修、高分贝音响)。咸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咸宁市消防救援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拒不改正。咸宁市消防救援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住宅小区内电梯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检验检测、维护保养,或使用不合格设备。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条及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八十四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1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12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装修押金、预收物业费。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起施行)第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起施行)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13住宅小区内违规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咸宁市消防救援局、咸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及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七)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14住宅小区内违规举办无证培训机构。咸宁市教育局、市“双减”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5住宅小区内违规开展无资质诊所等诊疗活动。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施行)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施行)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16物业服务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施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7擅自砍伐住宅小区内树木。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咸宁市公安局《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8住宅小区内夜间(18:00-8:00)进行装饰装修、设备维修产生噪声污染。咸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第一条:市公安局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19住宅小区内宠物粪便未即时清理,影响环境卫生。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施行)第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施行)第十五条: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绳),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宠物粪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系犬绳(链)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二)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0住宅小区内违法排放污水(如直排雨水管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及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1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未开展应急演练。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发生一般事故,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土地用途(如将绿化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及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3住宅小区内违规占用耕地(如私占小区周边耕地搭建设施)。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4住宅小区内无证无照经营(如违规开设超市、餐饮)。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施行)第二条及第十一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施行)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5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小区内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6住宅小区内组织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如麻将馆扰民、露天烧纸)。咸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版)第三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版)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7住宅小区内擅自损坏、迁移、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如垃圾桶、公厕)。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咸宁市公安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修订)》第五十九条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小区内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应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配合公安调查取证(提供监控、现场记录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版)》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8住宅小区内违规设置地锁、石墩等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五十一条、《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二条1.《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五十一条: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小区的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2.《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停放点的使用,但因停车场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的除外。
    29住宅小区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30住宅小区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及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3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条及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物业服务企业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九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阻碍业主进入物业区域,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法定信息。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第六十九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0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被解聘后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九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档案资料;(三)移交结算后的物业服务资金和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四)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的技术资料,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交接、退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1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销售或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或未按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及第七十一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人防工程停车位;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2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七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3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咸宁市消防救援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4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46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对业主实施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暴力行为。咸宁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7在小区内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咸宁市公安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及、四十一条及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