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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69/2021-00131 文       号 : 咸政办电[2020]28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咸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原则

    1.市级主导,县级主体,部门配合。全市统一推动,县级政府为责任单位,乡级政府负责实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2.属地管理,业主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存在安全隐患农村房屋整治。

    3.全面摸底,重点整治。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有序推进全市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村房屋常态化建设管理制度。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重点排查工作,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市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11月中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完成时限,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抓紧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2021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排查整治APP,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房屋现状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分类登记统计。县(市、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力量,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基本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房屋责任主体及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2020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

    2.重点排查。统筹县、乡、村三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集中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和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调配力量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根据初步登统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所辖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2023年12月底)

    1.重点整治。各地要以排查中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但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要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县、乡、村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负责组织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各地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建章立制。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市长吴刚同志为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坚持“市级主导,县、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落实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组织推进。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于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支持和拥护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技术、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要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要结合此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导。市政府将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指导,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并报告市委、市政府。

    各级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自2020年11月起,各县(市、区),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25日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相关解读:《咸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