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咸宁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职能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市直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和市直管(含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咸宁市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属社会化保障管辖范围内非涉密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住建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所列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前款规定的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满5年的,形成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档案的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并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编制与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编制和收集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五)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297mm×210mm)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时,必须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档案,以及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单位的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当纳入工程联合验收。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核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抢救、统计、鉴定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和安全。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光盘、缩微胶片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实现城市建设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存储数字化、检索自动化、利用网络化,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
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毁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必需有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损坏、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市建设档案或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