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本级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仅需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承诺书》(模版见附件),无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即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告知承诺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承诺,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填写承诺书。
1.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事项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文件。
3.承诺提交资料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4.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对违反承诺内容或超越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事后监管,在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进行复核。对核查发现承诺内容未兑现,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2.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撤回施工许可。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记入诚信不良行为,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布。
3.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住建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承诺书.doc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