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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37469/2023-24360 文       号 : 咸政办函[2023] 12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三、责任分工

    (一)咸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组织区直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安排财政预算;开展政策咨询、社区协商、矛盾调解等工作;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咸安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预审及联合审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三)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五)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负责加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加装电梯提供主动服务并创造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实施主体做好协议公示、工程施工、电梯运营维护等事项。

    (六)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预审。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意向提请所在地社区(村)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向咸安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表。

    咸安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申请表上出具预审意见。

    (二)签订协议。预审通过后,实施主体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加装电梯的位置、入户方式、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三)项目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向所在地社区(村)书面申请公示。社区(村)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参与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书面协议等。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在公示申请书上出具公示意见。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社区(村)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村)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社区(村)和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现场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听证会后,业主仍有异议的,社区(村)应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联合审查。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当向咸安区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出资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复印件;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4.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公示意见或者听证会意见复印件。

    咸安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开展加装电梯工作。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咸安区住建局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告知原因,并指导实施主体进行修改后再申报。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咸安区住建局要按照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拟加装电梯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六)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协调确定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实施主体应当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六、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简化、便民原则,不做日照分析,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函〔2020〕42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咸宁市城区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附件1)  咸宁市城区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docx

    2.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附件2)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docx

    3.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申请书(附件3)咸宁市城区加装电梯公示申请书.docx

    4.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表(附件4)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申请表(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