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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69/2023-22114 文       号 : 咸建发〔2023〕1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建安科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4日


    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数字湖北建设的意见》《湖北省数字住建行动计划(2021-2025年)》,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深度融合,有效提升施工现场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监督管理效率,引导和助力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助推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集工程动态管控、智能预警、人员管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场景于一体,实现数据互联、场景互通、管理协同,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助力参建各方主体落实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责任,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大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要按照《智慧工地建设清单》(试行)和相关标准逐步接入咸宁市智慧工地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并保证设备完好、数据实时归集上传。

    三、工作目标

    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按照N+X分层级推进,坚持示范引领、务求实效,优先在过程监控、起重设备、扬尘防治、人员管理等环节重点应用,逐步拓展实施。其中:N1为基础项,是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要求;N2为提高项,是创优项目、观摩工地的前提条件;X为创新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能力,创新实施内容。

    (一)2023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平台系统功能优化,具备接收县(市、区)级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接入条件,基础项数据与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可实现数据实时归集上传。各地根据实际选育1-3个示范推进项目,其中市直不少于3个、咸安区、赤壁市不少于2个、其他县不少于1个,并向市住建局报送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和示范项目情况。

    (二)2023年6月底前,市城区(市直和咸安区)项目智慧工地基础项全覆盖,探索实施创新型智慧工地做法,完成相关数据对接优化,打造一批智慧工地示范项目。

    (三)2024年6月底前,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要实现基础项和提高项100%全覆盖,实现高标准运行,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共享。要以智慧工地建设为契机,从清单建设、场景丰富等方面,持续开展智慧工地多元创新发展研究应用。

    四、管理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市级监管平台,指导全市建筑工地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督促指导市直项目按标准建设智慧工地,将信息录入系统平台;定期对各地智慧工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地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利用智慧工地平台开展监管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地在保证按时完成任务、数据实时对接的前提下可以单独建设智慧工地平台,也可以依托市级监管平台免费申请权限使用。

    (二)市级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责任主体落实智慧工地建设、数据联网上传;充分利用智慧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工程监管,实施大数据排查;发现设备联网故障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故障修复。

    (三)建设单位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保障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划并加强监管,确保智慧工地建设有序推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智慧工地平台接入协议。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根据智慧工地平台的要求进行项目现场设备安装对接、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和设备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时沟通,并解决设备故障及离线等情况;安排专人真实、规范录入相关基础信息,利用智慧工地平台对项目进行管理。

    (五)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并有效应用于施工现场实际管理。

    (六)技术服务单位要规范签订设备采购、运维合同,强化各类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工作,做好智慧工地各系统的日常应用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数据动态考核要求。

    五、工作流程

    (一)建设标准交底。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组织开工前现场踏勘或监督交底时,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智慧工地建设交底,明确建设标准。

    (二)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明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并制定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智慧工地建设的责任人、集成服务商、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计划及智慧工地设备数量、型号和安装的位置等内容,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如在施工不同阶段中,系统设备布置有重大变化的,应在方案内明确。

    (三)建设方案上传。建设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施工单位将生效的建设方案扫描上传至智慧工地平台。对满足接入条件的项目,监管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四)系统设备安装。在建设方案登记后,施工单位组织设备供应商进场安装设备,组织调试。项目端平台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五)系统数据联网。施工单位申请将数据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或者属地平台系统。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现场安装位置及设备参数的核验,进行数据联网调试工作。

    (六)系统数据上传。联网成功后,属地智慧工地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设备数据接入进行确认,同时开通项目管理账号供项目日常管理维护使用,并将已联网项目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七)系统设备维护。施工单位要加大智慧工地系统的技术应用,强化对项目端设备日常巡检,督促集成服务商做好运维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现场数据实时传输,发现前端设备有异常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需拆除、停运或迁移设备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属地智慧工地管理部门报备。

    (八)系统设备调整。施工现场发生设备布置局部变化,包括位置变更、数量增减,或中止、恢复信息化监管等情况,应修改方案并上传,由属地智慧工地管理部门确认。

    (九)系统设备拆除。如因终止安全监督或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全部系统设备的,需通过智慧工地系统提交终止信息化监管由请。在属地智慧工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监管平台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智慧工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局建安科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市建工处负责咸宁市智慧工地云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成立本级智慧工地建设领导组织机构,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全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认真按照省、市智慧工地建设要求和计划推进各项工作。市住建局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滞后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三)强化动态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内容,将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先决条件,并落实差异化监管的措施,对按标准完成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相应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智慧工地建设不达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建设项目评优评先,并加大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从2023年7月开始,凡未按建设进度逐项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基础项、提高项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含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观摩工地。

    (四)强化廉政建设。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推进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在智慧工地建设推进过程中,各地智慧工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平台端口接入协议,不得向企业收取满足协议要求的企业端、项目端以及硬件设备的接入费用,不得人为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和相关单位推荐、指定或排斥智慧工地服务商及相关产品。

    各县(市、区)住建局在2023年4月20日前将智慧工地建设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和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住建局建安科。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反馈。

    联系人:市住建局建安科方冬萍,联系电话:07158131365; 市建工处余金坤,联系电话:07158111862;市级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宋翔,联系电话:18608681076。

    附件:智慧工地建设清单(试行)

    智慧工地建设清单(试行).doc


    相关解读:《咸宁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